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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bids2     发布日期:2025/12/25


 

湖北文理学院

二级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国资处采202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采购项目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北文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校政发采〔2025〕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由校内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分散采购适用范围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采购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其中,能够在学校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协议供应商处购买涉及工程采购项目须报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开展

第三条 分散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分散采购项目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询价小组、采购员、审批人、验收人等人员,按职责分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分散采购备案表》或履行事前审批程序项目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审核分散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需求等内容,严格履行采购审批程序。

科研急需设备采购按照《湖北文理学院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发采20232号)执行,使用科研启动费采购急需科研设备耗材按照《湖北文理学院使用科研启动费采购急需设备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采20191号)执行。

第五条 采购合同。原则上,使用财政性资金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行采购合同用印审批程序,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流程

第六条 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价网”采购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规格标准明确且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可采用零星采购;采购标的比较复杂且“竞价网”采购、零星采购均无法成功采购的可申请采用集体询价方式采购。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和竞价采购。

第七条 竞价网”采购是指在学校规定的网上竞价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遵循同等质量低价优先的采购成交方式。参照《湖北文理学院“竞价网”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八条 零星采购。二级单位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专用材料或服务、仪器设备维修、小额打字复印等非资产类项目可采用零星采购。实施年度经费总额控制:年度预算中二级学院教学业务费的30%、党政直属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的20%和专项工作经费的5%可用于零星采购,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统计核定,达到限额后不再批准进行零星采购。原则上竞采星竞价展场、锐竞采购平台、京东商城自营店等大型电商平台采购,并对公支付使用公务卡支付,按明细开具发票采购时应进行网上比价,并留存相关截图作为佐证材料。紧急需求等特殊情况,电商平台采购无法实现的可在武商量贩、好邻居、沃尔玛、麦德龙大型超市采购使用公务卡支付按明细开具发票

第九条 集体询价是指项目单位询价小组经市场调研后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项目单位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项目单位成立不少于3人询价小组,经充分市场调研后向多家供应商发出《湖北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分散采购询价单》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返回询价单。

(二)询价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开启所有供应商的询价单并进行集体评价。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询价小组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分散采购集体询价报告》。

(三)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湖北文理学院二级单位分散采购集体询价报告》,签字确认。

(四)项目单位按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第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验收、入账、报手续目单位按照学校验收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各类文件材料由项目单位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文件资料可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及时更新《湖北文理学院分散采购台账》,周期性开展自我检查,每年报送国资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等职能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项目位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202512月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