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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采购项目分配工作规范

发布者:Bids3     发布日期:2018/3/23

 

一、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学校遴选的服务期内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学校采购项目分配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采购任务总量基本均衡;

2、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小兼顾;

4、采购项目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考评情况;

5、减少供应商投标成本(地域因素)。

三、采购项目具体分配工作实行采购部门集体会商制度。在学校年度采购预算下达后,由采购部门全体人员对照采购项目逐项商议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对年中新增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处级干部)和具体经办人共同会商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一项目一会商。

四、学校重大采购项目可专门遴选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一次性采购任务,同等条件下国有采购代理机构优先,报学校研究同意后,首选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付诸实施。

五、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考评情况,适当增加、减少或终止对相关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分配。

六、采购部门工作人员和参与采购活动的其他人员须严格遵守采购工作纪律,不得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形式的好处。

七、采购项目分配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师生和供应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