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7/14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 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7 月 13 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必须执行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
1、纳入学校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2、学校年中新增、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第二条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需求概况:(1)采购标的名称;(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3)采购标的数量;(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预算金额;
4、预计采购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四条 采购意向公开文本(格式见附件)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单位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上传至“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查询”专栏,同时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公开。
第五条 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了解学校初步采购安排提供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学校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不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作出“不可预见”的情形说明,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可不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2、学校使用不可预见费立项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学校会议纪要或校领导审批意见为依据,同时根据项目缓急情况,可不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3、涉密项目,履行学校规定的定密程序后,不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第七条 因项目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采购工作延误和时间冲突的,不得以“不可预见”为由,申请不实行采购意向公开。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湖北文理学院 ____年____(至)____月
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湖北文理学院 年 (至)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 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填写到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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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具体采购项目的名称 |
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到月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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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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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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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湖北文理学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