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6
为严肃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纪律,规范采招中心工作人员行为,从源头预防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明确以下工作纪律要求:
一、不得擅自变更采购计划,确需变更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不得将依照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三、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及校内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四、不得故意规避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五、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厂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六、不得违规发布采购公告;
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标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商业秘密;
八、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九、不得接收采购文件中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得在规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十、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不得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替投标单位向评标小组成员打招呼或进行暗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十二、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三、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
十四、不得违反应当回避的有关规定;
十五、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招标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成交)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六、不得违反采购招标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