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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4/23

 

校政发综〔20182

 

 

关于印发《湖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补充规定》已经201841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419

 

 

湖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执行《湖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综[2016]1号),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 未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在0.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

第三条 单笔金额在0.5万元(含)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项目单位组织零星采购。

第四条  全校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由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之外的,二级单位可组织零星采购。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业务费的30%可用于零星采购,单笔金额控制在0.5万元(含)以内。单笔金额在0.5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可由二级学院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若遇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作个案处理。

第六条  党政直属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的20%和专项工作经费的5%可用于零星采购,单笔金额控制在0.5万元(含)以内。若遇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作个案处理。

第七条  财政科研资金项目按照学校《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校办发采[2017]2号)和《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急需设备暂行办法》(校政发资[2017]3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

第八条 110万元小型维修工程、专用材料、专项服务等项目,学校组织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项目单位使用时,可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因素,择优选取。

第九条 零星采购有协议供应商的,原则上从协议供应商中选取;没有协议供应商的,优选市内武商量贩、沃尔玛、麦德龙等大型超市,或京东等电商平台,或校内电子竞价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条 二级单位申请追加零星采购指标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对此前的零星采购情况进行审核后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在组织单笔金额在0.5万元以上(不含财政科研资金)的采购时,须成立3人以上(含)单数组成的采购小组,合理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并建立完整的档案备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其真实性由采购人、验收人、审批人共同负责,并由采购人登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备案。经费报销时需提供货物清单、正规发票、公务卡刷卡记录、电子备案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采购备案情况定期进行校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须明确相对稳定的采购人和验收人(二级学院可分多个类别),并报学校计财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规定,可合理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不断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扩大协议供应范围,提升采购工作便捷性。

第十七条 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对二级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交由纪委·监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协议供应商有违规情况的,直接取消其协议供应资格。

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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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84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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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