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校政发采〔2017〕2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6月1日
湖北文理学院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程项目是: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或者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本细则。
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其他资金采购的工程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工程项目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我校工程项目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
(三)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实施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采购的精神,并代表学校认真执行。
(二)统筹管理学校工程项目采购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八条 经费来源分属校内不同单位的工程项目,由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立项申报,提出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拟定项目文本,报学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汇总。
第九条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是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校年度内工程项目的审核、立项、汇总、申报,以及提交采购需求及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等工作。需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工程项目,基建维修管理部门需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由学校审计处审定,并出具盖章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对校内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
公开招标为工程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采购程序一般如下:
(一)项目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需求、供应商基本资质、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等资料。需要勘察现场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申报《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编制采购文件;
(三)项目单位确认采购文件;
(四)采购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五)采购代理公司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采购代理公司向学校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学校确认招标结果后,公示中标结果;
(十)采购代理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项目单位拟定施工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合同会签手续,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施工、验收及付款等工作。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需求、供应商基本资质、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等资料。需要勘察现场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编制招标文件;
(三)项目单位确认采购文件;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及澄清答疑;
(五)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招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单位拟定施工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合同会签手续,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施工、验收及付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决算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工程项目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湖北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校内工程项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