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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校政发采〔20171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61

 

 

 

湖北文理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执行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利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具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不主要以实物形态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劳动,包括物业、交通、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第四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传达上级有关采购精神,并代表学校认真执行。

(二)统筹管理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制定学校有关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招投标、合同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采购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对项目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项目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对本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二)组织编写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及商务要求,提供科学、规范、完整的采购需求。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全面参与货物的安装与调试工作。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邀请校外技术专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四)负责货物的维护、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货物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类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落实采购预算,督办项目的采购进度,督促合同履行等工作。

(二)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学科科研类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落实采购预算,督办项目的采购进度,督促合同履行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共区域类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落实采购预算,督办项目的采购进度,督促合同履行等工作。

(四)网络中心负责使用学校网络资源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落实采购预算,督办项目的采购进度,督促合同履行等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落实采购预算,督办项目的采购进度,督促合同履行等工作。

(六)其他专项建设采购项目的管理,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项目单位“零星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为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学校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零星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由各项目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由各项目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其具体金额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学校小额、零星、紧急的货物采购,一般使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属于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各项目单位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不属于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由项目单位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属于年度省级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采购,可以按照年度省级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流程如下:

(一)年度预算批复并下达后,项目单位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调研、设计、技术及商务要求的编制工作。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须编制评分细则。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项目信息录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并获取《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设备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评分细则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修改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交采购代理机构,并督促其邀请专家对技术和商务要求及评分细则进行再审。

(五)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技术参数及评分细则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媒体必须是省政府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

(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与评标工作。评标时,项目单位应派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参与者可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查阅投标文件,解答评委疑问,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七)采购代理机构依评委评定的顺序,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提交给学校,学校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无法履行投标承诺时,依次顺延确定中标人。

(八)项目负责人与中标人洽谈并起草合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供指导与配合。

(九)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执行合同。确定货物存放、安装场所,联系中标方供货,组织技术验收,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履行情况验收,办理付款手续,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

(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资料收集归档,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第六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以及单项采购金额在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项目单位完善立项手续,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批量采购,是指同一项目下的同一次采购。不得以规避集中采购为目的,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或将同一个项目分多次采购。

第二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的执行部门是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实验材料的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每年上、下学期分别进行一次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流程:

(一)项目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湖北文理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申请表》,进入采购程序。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与评标工作。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学校领导报告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项目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并起草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完成合同会签手续。

(七)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单位负责执行合同,办理验收及付款。

(八)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资料收集归档,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应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对以下几个方面可视学校情况调整: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告发布媒体为湖北文理学院网站,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子网页,并设法让更多的专业网站转载,方便商家参与,提高竞争程度。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评委专家库。评委的来源主要是学校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和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资深管理人员等。评委应每年更新一次。

(三)评委应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

(四)评标时,应邀请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参与。

第七章  零星采购

第二十七条  单项或单次批量采购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及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可由项目单位实施零星采购,采购后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零星采购的采购方式,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建设工作。网上竞价应当作为零星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及各项目单位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客观反映采购情况。

第三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与考核。凡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应立即中止与其合作关系,必要时应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项目单位的零星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零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是否确属政府采购目录之外。

(二)是否有故意将同一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进行采购的行为。

(三)采购的程序是否透明,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四)采购资料是否收集完整,是否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五)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管理规定的采购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采购管理按照《湖北文理学院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发采[2017]2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