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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校办发采〔20172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32

 

 

湖北文理学院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完善我校科研采购管理,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指导意见》(鄂组通[2016]10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中的采购按照合同约定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采购。合同未约定的,由研发团队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自行组织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资产,由合作单位以捐赠方式赠予学校。

三、纵向科研项目采购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或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纵向科研项目采购设备,在所申报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批准后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

纵向科研项目采购材料、服务,单笔1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单笔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也可使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验收人、审批人对所进行的采购负责。

六、本办法自201731日起实施,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