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印刷费支出管理,规范印刷服务行为,保证印刷品质量,满足各类印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印刷行为。
第三条 印刷服务采购分为单独招标、定点印刷两种形式。
第四条 单笔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印刷服务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定点印刷组织实施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并与之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单笔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印刷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定点印刷。
第六条 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一)送印。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择供应商,填写《湖北文理学院送印单》交供应商组织生产。
(二)验收。供应商完成生产后并将成品送达学校,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预验收,再由送印单位最终验收。
(三)报销。各单位、各部门将承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湖北文理学院送印单》和《湖北文理学院定点印刷结算单》等原始凭证交计财处,由计财处根据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紧急、特殊的印刷业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印刷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应对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印刷供应商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印刷采购意见表》至采招中心进行投诉。
(三)印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弄虚作假;
2、印刷品质量以次充好、不按规定计算印刷品费用、拒绝承印小批量印刷业务等违规操作行为,一个合同期内经查实三次以上的;
3、属于保密业务,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