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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鄂财绩发〔20174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等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

                                               2017120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湖北省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我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但数量与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本标准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72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423)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

性能要求

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5000(需加装含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6000元)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7000

6

打印机

A4

黑白

单位A3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1200

6

彩色

2000

A3

黑白

6000

6

彩色

12000

6

票据打印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2500

6

复印机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30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一体机/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2500

6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

2000

6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1000

6

投影仪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10000

8

照相机

普通相机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3000

8

高档相机

20000

摄像机

每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

6000

8

空调

中央空调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10000/冷吨

8

1p挂机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2500

1.25p挂机

3000

1.5p挂机

3500

2p挂机

5000

3p柜机

7000

5p柜机

10000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附件2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

性能

要求

办公桌

1/

厅局级:4000

15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县处级:2500

乡科级及以下:1500

办公椅

厅局级:1500

县处级:800

乡科级及以下:600

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每个县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乡科级(限于县市区)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沙发。

厅局级:6000

15

 

县处级:3000

乡科级:2000
(限于县市区)

茶几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可以配置1个茶几。

厅局级:1000

15

 

县处级以下:500

接待椅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可以按照办公桌数量配置。

500

15

书柜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县处级以下办公室可以配一组,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2组。

1000

15

文件柜

按照单位需求合理配置

1000

20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20

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500/平方米

20

 

会议椅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500/

接待室家具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700/平方米

15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