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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采招中心     发布日期:2022/4/11 8:34:28

 

各采购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省财政厅发布有《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20196号,详见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地方性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并作为全省规范财经秩序的重点检查内容。现就我校进一步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精神,采购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采购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会同采招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编写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拟订评分办法的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为依据,加强沟通协商,科学规范编制,严禁设置倾向性条款、排他性条款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范的条款。

三、采购项目特别是专业设备类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着眼于有效扩大市场竞争和维护学校利益,面向3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研,形成较为完善可行的采购需求。不得仅以个别市场主体的咨询意见或个别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

四、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4种法定适用情形【详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核报批。

请各项目单位的负责同志重视本单位部门所属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开展好采购活动。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24月11